威尼斯87978797学生申诉处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学院依法行使管理权,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申请。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的原则,学院复查学生申诉应遵循合法及时、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院级分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院法律顾问组成,其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党政办公室、纪检、学生处及教务处负责人各1名。
教师代表2名,学生代表3名,由系部推荐。教师代表资格由教务处审定;学生代表资格由学生处审定。其中教师代表应当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务)。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教师代表任期2年,学生代表任期1年,可以连选连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辞职或者被免职的,分别由教务处、学生处重新选定。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院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参加委员会的学院办公室和纪检负责人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一名副主任兼任。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
(三)在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作出相关处理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缺席时,由副主任代行职权。
第三章 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个人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项和理由;
(三)申诉要求;
(四)申诉人本人亲笔签名;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本人有效联系方式和通讯地址。
申请书应当附决定书复印件一份,申请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申请后,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
(一)经审查符合申诉规定的,提出受理建议;
(二)经审查,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
(三)申诉书内容欠缺的,应当通知申诉人限期补充纠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充纠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是否受理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申诉在处理期间,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院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申请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结论的,经学院院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复查原则上采取书面陈述方式进行。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对学生申诉做出复查决定时,出席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2/3。
第十六条 申诉申请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的,应自行回避。
本条规定适用于记录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员。相关人员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表决确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采用书面陈述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并宣布案由;
(二)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就事实、证据、依据进行审查、评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进行表决。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决议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意见作出。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进行复查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并宣布案由;
(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人就原决定的事实、证据、理由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
(四)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进行质证和辩论;
(五)申请人和作出原决定的经办人做最后陈述;
(六)按照本细则第十七条第三、第四款规定作出决议。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申请人、原决定经办人、证人签名。
第二十条 经过复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适当、处分正当的,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为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存在不当的,可以提出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院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决定的理由和依据;
(三)申诉人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复查决定的日期。
申诉复查决定书加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印章。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复查决定书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直接送达申诉申请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院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和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学生,系指具有威尼斯87978797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